文/蒋莲儿
请问,你的微信朋友圈里有微商吗?如果有的话,恭喜你,应该对下面这个场景非常熟悉。朋友圈里:“又下一单!感谢王总的信任!您的信任就是我们前进的动力!(握手)(握手)(握手)”配图就是一张几万的微信转账截图。
(图片来源于网络)
似乎有些人已经开始为这份“暴利”的兼职心动了。但是先别急,因为你看到的截图很可能是p出来的。随着微信的愈发普及,各种“衍生”工具也层出不穷。近年来,市面上就出现了一种微信聊天记录生成app,这种app不但可以模仿微信的界面,生成微信聊天记录,还可以生成各种转账记录、红包等,而且内容全凭用户自主发挥,从商业成交到与明星对话,只要你想,都可以随心创造。社交媒体上知名的“捡手机文学”的载体也是从这而来。
虽然这类app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娱乐性,但是也为网络谣言、虚假营销和网络诈骗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对不能理智分辨信息真伪的人群产生了巨大威胁。对此,微信的经营者腾讯公司将一款生成类app告上了法庭,起诉不正当竞争。
(图片来源:96U手游网)
ONE
复刻微信截图,“登月碰瓷”?
自2016年起,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共同运营了两款名为“微商截图王”(后更名为“微商星球”)和“火星美化”的软件(下合称“被诉软件”),该软件可提供与微信、QQ软件的界面、图标、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生成微信、QQ的对话、红包、转账、钱包等与其界面相同的虚假截图,还会根据微信、QQ的更新换代对截图界面进行同步更新。
以“微商截图王”为例,其中的“微信截图”功能就可以生成微信对话页、群聊页、红包页、转账页、钱包页、零钱页、零钱提现页、模拟提现页、支付成功页、支付通知页等共18种截图。
(图片来源:96U手游网)
“微商截图王”并不是免费软件,也有自己的盈利模式。软件内有13种截图仅VIP会员可以制作,而一年VIP为88元,3个月VIP为38元。此外,该软件页面下方还出现了至少23个不同内容的广告。根据七麦数据网提供的信息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间“微商截图王”安卓版下载量为3192余万,iOS版下载量为308余万;“火星美化”iOS版下载量超过1万。
腾讯公司认为:
七啸公司和智恩服务部的行为损害了微信、QQ软件的运营秩序及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七啸公司则主张:
被诉软件的定位是针对微商用户,且具有多项核心功能,为用户提供图片编辑、项目交流及实用小工具等一系列综合服务;其作为正当性技术服务的提供者,已在用户协议中尽到了充分提示的注意义务,用户自行制作虚假截图及如何使用截图与七啸公司无关,故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TWO
维权途径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
本次腾讯公司起诉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第十二条,俗称“互联网专条”,其中的第二款第四项就属于“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这条规定专门对网络领域特有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在2017年《反法》修订时,针对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实践的需求,特意增加了这一条款。
“互联网专条”实施后对于实践产生了正向的引导。但从现有案例来看,受该条规制的行为应至少“使用技术手段”,并造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后果。
一起典型的案件是2020年广东高院审理的“腾讯公司诉微源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该案中,被告微源码公司等开发并运营专门修改正版微信的“数据精灵”软件,可以使手机终端的微信增加“定点暴力加粉、公众号图文回复、关键词回复、一键点赞和评论、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自动回复”等十三项特殊功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微源码公司等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植入”功能、干扰和搭载数据等方式,妨碍破坏了腾讯公司合法提供的微信产品及即时通信服务的正常运行,故构成《反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并非直接采取技术手段干预妨碍微信、QQ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行,而是属于“另起炉灶”,自行生成与微信、QQ界面相同的截图,使得大众对两款软件的信任度降低,因此被诉行为与《反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列举的具体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有可类比性,故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实施的被诉行为不属于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THREE
维权途径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
如果“互联网专条”不能规制被诉行为,那么还可以求助于《反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也称“兜底条款”。《反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这条规定看起来可能比较宽泛,但是其实也有适用的规则。
适用“兜底条款”评判某一行为时,通常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法律对被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被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三是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被诉行为受到了损害。
那么,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运营 “微商截图王”和“火星美化”软件的行为是否落入《反法》第二条的规制范畴呢?第一个要件无需赘述,法院主要需对后两个要件进行了评析:
1. 二被告运营“微商截图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首先,被诉软件借助微信、QQ广泛的用户基础和用户信任,提供相应素材以生成与微信、QQ的对话、红包、转账、钱包等界面完全相同的虚假截图,进而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本质上属于提供了造假、作弊的工具,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其次,被诉软件介绍其“可以轻松生成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零钱的界面,看起来就和真的一模一样”,表明二被告已经充分预见到或应当知道被诉软件将被用于制造虚假截图这一后果。即使被诉软件中作出了相应提示,亦无法掩盖其上述主观恶意。
最后,二被告在未付出智力劳动、无需负担微信、QQ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利用和依附二款软件的产品、用户等经营资源,为自己直接谋取经济利益。
故法院认为,二被告运营“微商截图王”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
(图片来源于网络)
2. 腾讯公司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总体来看,经过腾讯公司的多年经营,微信、QQ软件已经具有极高用户数量和认可度,并且深入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商业经营等众多方面。腾讯公司通过收取服务费用和流量变现等方式获得经济收益和发展空间,并据此提高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故其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被诉软件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QQ交互信息的信任。长此以往,极有可能破坏微信、QQ的生态系统,进而导致用户流失,损害到腾讯公司的竞争利益。
另一方面,部分微信、QQ用户在看到被诉软件生成的截图后,根据以往的使用经验,极大可能会相信编辑生成的截图为真,进而被误导,甚至可能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所以被诉软件会使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利益损害。
故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会损害腾讯公司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海淀法院以《反法》的第二条即原则性的兜底条款为依据,认定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对微信的不正当竞争,并酌情确定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比起“白手起家”,借(peng)鉴(ci)已有的成功产品进行商业开拓似乎更加“省时省力”。在上述案件中,短短三年时间,被诉软件与“微商截图”功能相关的会员费就已超过一千万元,其暴利可见一斑。在这种诱惑下,有些市场主体未能遵守诚信原则,而是投机取巧,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开展商业活动,但是最终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仅获得了败诉判决,可谓是“碰瓷一时爽,判赔火葬场”,得不偿失。
同时,终端用户在从事营销推广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采取正当、诚信的手段,毕竟“打铁还需自身硬”。否则即使依靠欺骗手段促成了交易,如果后续不能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也无法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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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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