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艾瑞巴蒂
一年一度的《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就要到了
就在12月8日
今年是《统计法》颁布的第36周年~
本次小编要给大家带来
关于统计法律底线的趣味漫画口袋书
用趣味阅读的方式
把《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26个不得”装进口袋吧
时刻翻阅,牢记心中!
首先让我们来学习
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和任何单位人员的“11个不得”吧!
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
《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任何单位人员的“11个不得”
《统计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看了上面的趣味漫画
不知道大家对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
和任何单位人员的“11个不得”
有没有牢记于心呢?
别走开,下期还有
咱这“26个不得”
一条都不能少!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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