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 图:邵天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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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一消费者质疑称,5月18日在某外卖平台点了一份外卖,但吃完后一直拉肚子,后因事耽搁并未去医院,也没找商家索赔。5月25日,这名消费者想在平台上对商家进行追评时,平台提示“超过7天,不可评价”,这让消费者感到很无奈。超过7天不可评价,消费者评价权该不该设置有效期?请谈谈您的看法。
嘉宾发言
宋向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就是说,消费者对该商品和服务有知情权,包括价格、质量、保质期限、服务方式、服务标准等,能通过一定的方式或者途径了解和知晓。如果没有渠道或方式去了解、知晓,那就无从监督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也不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万旭超:个人认为,超过7天不可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取的。当下,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外卖、网购等一旦出现问题,若及时反馈,大概率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但对于外卖而言,相隔7天,可变因素增多,可能出现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等情况。所以超过7天不可评价,保证了商家的利益。
张望望:我觉得消费者评价权可以设置有效期。消费者的评价是商家的信用和产品质量的重要体现,网上购物时我们对绝大多数商家是不熟悉的,只能看商家的自我介绍和消费者评价来进行综合考量,而且后者在我们选择商品时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所以商家也非常看重消费者的评价,还经常在联系消费者的时候不忘提醒要“给好评”“晒图”。然而,很多消费者不愿在评价上花时间,于是就产生了7天后默认好评的情况。
宋向红:对于消费者来说,既可以对该商品和服务作出评价(包括好评和差评),也可以不作评价,这是消费者的权利和自由。商家不能强制消费者,也不能频繁地给消费者发信息,以变相的方式要求消费者“给好评”。消费者既可在收到商品和服务体验后立即给出评价,也可过段时间再进行评价,因为一些商品可能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暴露出质量问题。
万旭超:其实我平时在淘宝等电商平台购物时,无论购买时间过去了多久,我都可以对商品进行评价,但外卖有其特殊性,就“消费者评价权该不该设置有效期”这一问题,我认为是需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能无限延长维权时限,而是应该在消费者与商家权益之间,谋求一个最大公约数。
张望望:就我个人而言,现在已经极少在网上消费后进行评价了。当初刚开始网上购物的时候也喜欢评价,后来买得多了就不评价了。以前买之前还会跟商家沟通一下,现在基本上沟通也省了,看好介绍和评价后直接下单,毕竟现在的生活节奏实在太快了,一直觉得时间不够用。我在参考别人的评价作为重要的购物标准时,却不去主动评价商品为别人购物作参考,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有时也让我感到惭愧。
宋向红:平台必须提供相应的评价途径,这是对消费者监督权利的保障,关键是平台该不该或者说有没有权利设置评价的有效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平台是可以根据商品的类型和特性设置评价有效期的。对于一般的普通商品,要给消费者足够的时间评价,在保质期内都可以评价,也就是说平台可根据商品的类型和保质期设置相应评价时间。对于特殊商品,特别是时效性比较短、鲜活易腐的商品,可以设置较短的评价时间。
张望望:一般完成交易后7天,想评价的已经评价好了,不想评价的也不会再去评价。在我看来,7天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有效期限。商家需要及时汇拢评价,以促进产品推介、提升产品质量,这也是商家可以接受的期限。至于个别消费者想在7天后评价,平台可以推出一个“追评”功能,哪怕前面是默认好评,也可以给消费者一个再次发声的机会,这样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也是公平的。
宋向红:就该案例而言,外卖订单的时效性很强,一般7天内可以发现问题。如果7天后评价,那么消费者是因吃了这份外卖而身体不适,还是因吃了别的食物导致的?平台和商家无法对评价的内容进行核实,因此我认为设置7天评价时效是合理的。如果消费者确实是因为吃外卖导致身体不适,建议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保存相关证据,第一时间与平台和商家进行沟通,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消协组织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张望望:具体在这个案例中,这位消费者吃外卖后拉肚子也不一定是食品的问题。毕竟拉肚子的原因复杂,可能是受凉了,或是个人体质对该食品不适应,又或是吃了另外的食品等等。我们不能只看到消费者明显证据不足的诉求,就把他当弱势群体来迁就。消费者是上帝,确实应该尊重;商家是为上帝服务的劳动者,我们也要尊重劳动者,激励他们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在这个案例中,平台要做的就是增设一个“追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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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书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超过七天不可评价”涉嫌违法,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guoye:消费者评价权不该被设置有效期,评价不能有时间限制,超过7天就不可评价没有依据,是“霸王条款”,这样的设置应取消。
江河:网络购物与线下购物不同,网络购物能够显示用户对商品的评价,对其他消费者具有重要参考作用,所以平台和商家都应该保障消费者的评价权。
Hongwang: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评价权利,是商家与平台应尽的法定义务。执法部门对这类“霸王条款”,既要及时进行清理,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倒逼商家与平台提升服务水准。
(来源:余姚新闻网-余姚日报 编辑: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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