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号归个人还是公司?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微信账号归属争议纠纷。经办法官表示,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问题以正面确权的方式予以规定。本案对虚拟财产保护作出了探索,具有风向标意义。
缘起:离职员工与公司“争夺”工作微信号
A公司(化名)是一家从事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的公司。2017年9月18日,桃桃(化名)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
2017年8月15日,A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账号“ZOOYEE-003”(化名),并曾相继提供给离职员工许某以及在职经理张某使用。从2017年11月22日开始,微信账号(昵称为“A公司UV卷材设备制造商-桃桃”)由桃桃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月,桃桃私自将微信账号“ZOOYEE-003”更名为“tt001xy”,并变更微信昵称为“桃桃”。
A公司发现,桃桃私自变更微信账号及昵称后,于2021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于指定的手机号码。桃桃拒绝后,A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桃桃收到《通知书》后无理拒绝履行通知事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于2021年10月21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及工作微信账号。
A公司起诉称,案涉微信账号是为工作方便联系客户而注册的,现桃桃私自将该微信账号实名认证至自身名下,拒不返还微信账号,严重侵犯其对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请求判令桃桃返还微信账号“tt001xy”,立即停止使用微信账号“tt001xy”,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A公司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桃桃辩称,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A公司交付其使用,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A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且双方并未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该微信账号归A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A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袁某则称,其作为A公司的员工,受A公司委托,办理了手机号码138xxxx5796的业务登记,并将手机号码交由A公司使用管理,A公司享有手机号码以及由此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的使用权。
争议焦点:工作微信号究竟归谁?
据了解,案涉微信账号主要用于工作用途。从案涉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变更主体身份看,A公司存在多次交付该微信账号给公司员工使用的情形,分别为案外人许某、张某以及本案的桃桃,三人均为A公司的员工,许某和桃桃均为销售部营业员。桃桃本人亦确认案涉微信账号系A公司在其入职时所配备,用于收取业务款项以及转账给A公司,结合许某在其离职时归还了案涉微信账号和密码,可证实案涉微信账号是用于工作用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案涉微信账号为工作微信账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案涉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A公司对此享有占有、使用等财产性权益。A公司使用案涉工作微信账号已逾五年,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该客户资源系该微信账号最大的财产价值。法院据此认定,桃桃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桃桃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tt001xy”,并向A公司返还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同时配合A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桃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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