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
时间:
5月21日
地点:
云和县法院
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有没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呢?在受审前,李某觉得这没啥关系,但法院审理后却不这么认为。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一行人捡到一部无锁屏的手机,失主来电寻找时,李某本来打算向失主索要1000元,但失主没同意,李某就盯上了对方手机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此后,李某还叫上了项某,两人利用支付宝漏洞,修改了对方的支付宝密码。
李某和项某先到超市,用捡来的手机,支付购买了几条香烟,花了665元,之后又觉得买几条香烟太少了,“不如我们去金店看下,买点金器回来。”李某建议道。到金店后,李某先选择了一款1万余元的男士金链,但受支付宝交易规则5000元的限制,消费未成,李某退而求其次,购买了另一款5千余元的金链。
李某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谁知很快被警方抓获。这次已是李某第4次坐在被告人席上,之前因抢劫罪、盗窃罪,他被云和县法院判处过3次刑罚。
庭审中,李某表示认罪、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指出,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在“互联网 ”时代,网络侵财案件手法不断升级,作案手段迅速而隐蔽,像李某这样是在被害人不知情、不自愿交付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支付宝账户消费,是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的,因此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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