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吴幽赠与合同纠纷履行问题,冲上热搜。因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之际,吴幽承诺捐赠1100万元,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其后一直未履约支付,中国矿业大学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捐赠承诺。
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3年1月吴幽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2023年2月21日,吴幽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有网友评论说,一个吹牛不负责,做足面子;另一个较真讨要,都不体面。但是,这也牵扯到一个话题:承诺的捐款没有兑现,受让人能不能讨要?
捐款属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是一种单方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考虑到赠与的性质,法律规定,在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一般性规定
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单方面通知受赠人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①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赠与人撤销通知到达受赠人即时发生效力;
②赠与合同消灭,赠与人不再承担赠与义务。(任意撤销前已经赠与财产的权利不得请求返还)
③因赠与人任意撤销,使受赠人遭受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例外性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两种例外情形: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交付。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不论赠与性质、不论赠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受赠人出现《民法典》663条出现的三种情形之一时,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自撤销通知到达受赠人时生效,赠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
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已经赠与的财产。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及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实践中,上述两类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赠与人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无力支付履行赠与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是一种单方施惠行为,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代价。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赠与人承担赠与“债务”。为了保护赠与人利益,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使得在极端情况下,赠与人能从其所负担的“赠与债务”中脱身。
吴幽承诺捐款1100万,学校能否要求兑现呢?《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吴幽对学校承诺的1100万捐款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针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履行的,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
如果吴幽能够举证证明,在赠与合同生效后,自身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的。可以依次抗辩,主张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不能证明此种情形的,吴幽应当履行其1100万捐款承诺。
实践中,常见赠与合同纠纷类型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关于房屋赠与纠纷频发。这类案情多是父母对子女的婚前赠与、婚后赠与,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学区房赠与等。在金钱面前,大多数人是经不起考验的。一旦出现家庭矛盾纠纷,原来所做的再多”承诺“都烟消云散,双方围绕房子归属大打出手、诉至法院!
没有《民法典》第663条规定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不享有法定撤销权。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行使必须符合两个要件。赠与财产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办理变更登记)之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失,赠与人不能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一句话:赠与行为也是一种合同,对于赠与人来说,在赠与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有些承诺、事实一旦做出或者履行了,在法律层面就是一条单行道,很难再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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