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公益林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国家级公益林需要通过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进行区划界定才被认可。
国家级公益林调出和补进相关程序及资料要求
基本原则
公益林一旦划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公益林调出不得影响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发挥,要充分考虑生态区位重要性和生态状况脆弱性,认真组织现地查验和生态影响评价。生态影响较大的,不得进行调整。
(二)保持稳定。按照“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原则,保证公益林面积相对稳定、地块相对固定、成果相对延续,对集中连片的公益林不能采取“开天窗”的方式调出。鼓励将符合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补充区划为公益林。
(三)责任明确。林权权利人对公益林补进或调出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林调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对查验评价情况负责。
严控调整范围对象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公益林调出、补进范围和对象。
(一)《森林法》规定应当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天然林、国有林以及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申请调出;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查处整改到位的,严禁调出。
(二)对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人工林,以及确权到户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苗圃地、竹林地、平原农区林地,林权权利人确不愿意纳入的,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发挥和公益林集中连片的原则下,可按程序申报调出。
(三)因新实施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地调整以及新建重要湿地、水库等,新增的符合公益林区划标准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以及原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和标准,但未划为公益林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可按程序补充公益林。
(四)因自然灾害等导致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出公益林范围意见,并书面告知权利人,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按程序调出公益林范围。
(五)对于公益林权属错误或者将公益林区划到非林地上等情况,在调查核实权属或充分对接国土“三调”成果且无争议后,按照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纠错程序进行调整。
(六)凡经批准补进或调出的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调整。
规范公益调整程序
公益林的补进和调出,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调整。
(一)权利人申请。补进、调出集体林(林地所有权)的,应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前款第四条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二)现地勘验和公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地勘验并提出核查意见,涉及调出的,要组织开展生态影响评价并编制报告。符合条件的,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5天。
(三)登记造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按小班、林权权利人登记造册,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四)查验评价。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县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组织实地查验,对生态影响评价结论严格把关,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集中上报。每年5月31日前,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将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调整申请材料审核汇总上报省林草局。逾期的可作为下一年申请事项。
(六)省级审核。省林草局、财政厅对上报材料进行要件和内容合规性审查,并组织省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比公益林数据库,根据情况开展现地抽检,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组织上报。
(七)正式调整。公益林调整,由省林草局、财政厅上报省政府批准。其中,以县为单位单次调整国家级公益林面积超过1万亩的,由省林草局、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草局和财政部批准。
所需材料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公益林补进(调出)申报明细表(见附件);
(二)拟调整公益林小班图及矢量数据库;
(三)林权权利人申请(林地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涉及所有权利人均需签字并按手印);
(四)村民委员会意见;
(五)公示照片;
(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地核查意见;
(七)拟调出公益林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包括相关内容核实、回应情况和必要的图表;
(八)对于单次补进、调出面积超过1万亩的,需分别对原公益林区划落界时林权权利人意愿、协议签订以及历年生态效益补偿兑现、公益林占森林面积比例及目标考核等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对因过去工作存在渎职失职造成公益林需调整的,应提交有关追责问责材料;
来源:自然资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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