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上得好好地,突然被公司领导踢出了工作群并被强制退出钉钉打卡,打不了卡,员工只能被迫离职……遭遇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天法小新用真实案例为您支招!
员工被迫离职与公司对簿公堂
2020年5月19日,江言通过面试进入∪公司工作,岗位为市场专员。
同日,江言(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为6000元/月(含40%绩效)。
2020年9月起,∪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欠发江言工资。
2020年12月,∪公司告知江言,因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希望其自行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强行将江言移除公司工作群并强制其退出钉钉打卡。
后江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江言遂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因与原告江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便将其移出工作群,强制原告江言退出钉钉打卡,使其无法正常工作,亦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江言支付经济赔偿金,原告江言在被告处工作七个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故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原告江言支付经济赔偿金12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对该判决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解除,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过失、劳动者不存在过失但出现了特定情形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如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类是用人单位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并未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通过发出解除通知,停发工资、取消劳动条件等方式要求劳动者停止工作离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二者缺一即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于救济措施享有选择权,即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计算。
在本案中,被告因资金出现困难提出与原告江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原告江言移除工作群、强制退出钉钉打卡,使原告江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履行工作职责并考勤,被告通过该方式为原告江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设置阻碍,实际上即是与原告江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告江言在本案中未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故原告江言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 天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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