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被朋友问到
"XX欠我钱不还,怎么办?”
您是否也遇见过这样的情况: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写了欠条,
可债务到期后,对方就是喜欢“耍赖”。
为了帮助大家解决类似的问题,今天小编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几个追债的小技巧,希望能帮助到为追债犯愁的你。
01申请支付令,请求法院督促对方还款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该种追债方式不需要通过起诉,就能获得人民法院对债权人请求支持;且在此程序中,法院不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处理时效较短具有强制执行力。
即,债权人只需要提供关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证据,法院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会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0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迫使对方主动和解
诉前财产保全,也称为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包含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手段。
债权人通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为后续判决、裁决的执行提供有效保障;也可以迫使债务人主动和解,短时间内追回债务。比如,债权人若申请法院冻结了债务人的对公的账户或主要账户,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债务人的生产、生活、营业等造成不便。此时,债务人很可能主动联系债权人,提出与债权人进行了私下和解。如果在和解过程中,双方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双方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注:诉前财产保全并非起诉或仲裁的必经程序,但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建议债权人掌握其财产状况后申请保全。
03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各种关系的总和。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很难解决的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因为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即,在出现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帮助双方调解。若诉前申请了财产保全,债权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若超过上述时效未提起诉讼的,法院会解除保全,债权人将面临债务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04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依法裁决
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此前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其裁决结果具有强执行力,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债务纠纷。
即,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此前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超过上述时效未申请仲裁的,法院会解除保全,债权人将面临债务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05部分费用,可以申请法院先于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需满足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06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如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支付令等,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若债务人不履行支付令、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债权人还可以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达到追回欠款的目的。(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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