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传播疫情头控三年,在疫情持续扩散的情况下,被隔离人员不断增多。为防止新冠毒扩散,将相关人员集中隔离成为一种常态化措施。被隔离人员在隔离场所的开销,每天两三百不等,隔离时间十几天。这对一个普通家庭几个来说都是一笔不小开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隔离费”应由政府承担:
第一、个人承担隔离费不合情理。从防控目的来看,是为了防止疫情扩散,这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因此,费用不能由其个人出。从被隔离人员来看,大家多是病毒的可疑感染者,其实没有感染。没有感染就对社会没有危害。由于现有科技不准确及时确定真实的感染对象,不得不扩大隔离的人数,因此,被隔离者实际上大多都是为了公共安全,而配合政府而牺牲的部分人身自由。这已经是个人对“公共卫生”所做的贡献。因此,隔离费应由政府承担。
第二、个人承担隔离费危害极大。如果隔离费由个人承担,不利于疫情防控。由于隔离费用不少(3000元左右),有些人为了逃避隔离,故意隐瞒行踪,躲避拒绝隔离。这些逃避隔离人员有可能是真实的感染者,那么就会成为一条隐蔽传播链,危害极大,会导致所有的防控手段功亏一篑。
第三、个人承担隔离费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二的规定,被隔离人员的生活由政府提供障,并且同时规定被隔离人员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常发放。这一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被隔离人员不因隔离而经济受损。因此,隔离费应由政府承担。
疫情防控期间,有些地方政府要求隔离人员承担隔离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利于疫情防控,危害极大,应当纠正。
(这次疫情基本结束,下次什么时候来不可预知,但是有些错误不可再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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