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140号,卢艳芳、黎汉明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卢艳芳。
被执行人:黎汉明。
利害关系人:何永凤。
03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9日,卢艳芳向东莞中院提交优先购买申请书,以其系案涉房产共有人为由,主张对东莞中院拍卖该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东莞中院审查后,在案涉房产的拍卖公告中,将卢艳芳列为第一顺位优先竞买人。
2019年2月18日,东莞中院依法拍卖黎汉明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东东三村的房产,何永凤以最高价3042500元竞得,并于2月27日向东莞中院付清拍卖价款。此次拍卖活动中,卢艳芳未出价。
东莞中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刊登的案涉房产的拍卖公告中,在“标的物介绍”的《不动产竞价标的调查情况表》中,登记该房产的标的所有人为“付云明”。
3月4日,东莞中院执行人员询问卢艳芳时,卢艳芳称其不太熟悉淘宝拍卖流程,以为拍卖平台会在其他人竞拍的情况下提示优先购买权人是否竞拍,故没有在此次司法拍卖活动中出价竞拍。
3月18日,东莞中院执行人员就卢艳芳申请撤销此次拍卖的情况,征询何永凤的意见,何永凤认为卢艳芳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拍卖情形,不同意撤销拍卖,也不同意东莞中院返还其已缴纳的拍卖款。
2019年4月11日,东莞中院作出(2015)东中法执字第690号执行裁定,以共同共有人卢艳芳不熟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致使其报名参加竞买后没有参与竞价为由,撤销对案涉房产的拍卖,原买受人何永凤缴纳的购房款予以退还。
东莞中院认为,撤销该次司法拍卖,虽理由存在不当,但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
广东高院认为,卢艳芳作为优先竞买人,其可以提出撤销拍卖的法定事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举的情形,显然东莞中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对案涉房产的所有人信息填写错误并非上述情形。因此,东莞中院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认为“东莞中院就御隆阁2105、2106房产所刊登的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对该房产的所有人信息填写明显错误,卢艳芳作为已报名参与竞拍的优先竞买人,以此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以致影响其正常参与竞买,依据充分,理由正当”,于法无据,予以纠正。
另,东莞中院在(2015)东中法执字第690号案件中以“因共同共有人卢艳芳不熟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致使其报名参加竞买后没有参与竞价”为由,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撤销对案涉房产的拍卖,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予以纠正。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东莞中院的司法拍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的问题。尽管东莞中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刊登的案涉房产的拍卖公告中将案涉房产的所有人错误写成“付云明”,但对案涉房产的位置、面积等情况描述准确,不会因此影响竞买人对案涉房产价值的判断,亦不会因此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导致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故本案网络司法拍卖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关于本案网络司法拍卖是否侵害了卢艳芳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卢艳芳作为被执行人黎汉明的配偶,以其系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为由,向东莞中院申请就拍卖案涉房产行使优先购买权。东莞中院审查后,在案涉房产的拍卖公告中将其列为第一顺位优先竞买人,但卢艳芳在此次拍卖活动中并未出价。由于网络司法拍卖系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发出的要约邀请,优先竞买人于网络司法拍卖中应积极参与并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其应依照人民法院拍卖公告须知的要求提前向拍卖的人民法院申报对拍卖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且在竞拍期间(出价阶段)行使权利。
卢艳芳报名参加竞买后,理应详细了解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则。其以不熟悉网络司法拍卖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为由,要求其在报名参加竞买后未参与竞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理据不足。东莞中院在卢艳芳申请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已在拍卖公告中将其列为第一顺位优先竞买人,充分保障了卢艳芳的优先竞买权。该权利未能得到有效实现,是由于卢艳芳自身原因所致。
综上,卢艳芳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卢艳芳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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