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裁判网看到一份判决书,让笔者唏嘘不已。作为律师,我就把大概案情给读者们梳理下,一做普法宣传,二做警示教育。
(文章隐去真实姓名和司法机关),仅做案例探讨使用。
B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书如下:
公诉机关B市某某检察院。被告人为甲某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月*日被羁押,2020年7月*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日被逮捕。
检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某利用担任高铁乘务辅警值乘XX次列车之际,在列车1号车厢卫生间内对自己生殖器官拍摄淫秽照片及视频,后于当日将其拍摄的淫秽图片、淫秽视频使用名称为“铁路*警”的账号发布到twitter社交网络平台,其中该淫秽视频在Twitter社交网络平台上点击量达2.3万次。经公安局鉴定,涉案视频、图片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甲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甲某某的供述,照片,破案工作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B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现场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B市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统一收据,工作说明,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B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甲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二、扣押在B公安局公安处的手机一部,作为证物予以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案例中,第一,被告人甲某某拍摄了自己的私密照片,并上传到了Twitter社交平台。首先需要说明的是,twitter属于外网平台,中国内地用户未经法律法规允许,,是不可以登录中国境内之外的外网平台浏览、下载、保存、阅读文件信息的。不少网络爱好者出于学习或者猎奇的目的,偷偷登录外网,此行为被称为“翻墙”,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为自己的网络技术很高明,你就不在中国网络安全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恰恰相反,一旦翻墙进入外网,如果上传或者下载了中国法律所禁止的文件,比如。涉暴,涉恐,危害国家安全,以及SE情的文件,一经发现,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二,被告人甲某某,为了寻求刺激,私自在社交平台发布自己的私密照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吗?答,构成。本罪主要表现为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是使淫秽物品流散于社会。这里的社会非指全社会范围内或在整个国家、某个地区的广大范围内,而是公共场所或公众得以进入之场所。换言之,其所传播或企图传播的对象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甲某某拍摄的淫秽视频使用名称为“铁路*警”的账号发布到Twitter社交网络平台,其中该淫秽视频在Twitter社交网络平台上点击量达2.3万次,极大影响的国家的名誉以及其所在行业内的声誉。
再此提醒,翻墙有风险,发帖需谨慎,不要贪图一时之刺激,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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