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22)京民终400号
2019年6月1日,M公司召开*会,形成《*会议决议》,内容如下:一、全体*一致同意本公司为Y商贸有限公司向杨*海借款事宜作担保,将保亭庄园丽都三期D12栋房屋整栋楼(建筑面积22242.53平方米,357套住宅),抵押给杨*海。二、为履行抵押责任和义务,同意以精装价格每平方米8000元抵押给杨*海,抵押的期限与担保借款期限一致。三、抵押的有效期为借款还完为止。全体*签名盖章。
2019年6月3日,甲方(出借方)杨*海与乙方(借款方)杨*海及丙方(担保方)M公司、其他保证担保人郑*英、林*尘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
一、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约定,杨*海向杨*海出借金额为50000000元整(大写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八个月,从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止。借款期间的利息以五千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收取2%的利息,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结清;逾期未如数还清,杨*海应当向杨*海支付违约金壹仟万元整,利息仍以本金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计算利息,一直到本金及利息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双方确认杨*海偿还借款的顺序先为利息后为本金。
四、M公司及郑*英、林*尘自愿为杨*海所借本金、利息及相关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提供担保。
五、M公司的担保方式为:1.M公司提供海南省保亭X族苗族自治县保亭庄园丽都三期D12栋房产(建筑面积22242.53平方米,357套住宅)作为抵押,以保证杨*海债权的实现。2.M公司及郑*英、林*尘同时承担保证人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六、M公司及郑*英、林*尘的担保责任为:M公司承担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责任和保证人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该两种担保同时存在于本协议履行中;郑*英、林*尘对本协议承担保证人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七、M公司及郑*英、林*尘的担保期限为杨*海债权的全部实现后,担保责任终止。杨*海、杨*海、郑*英、林*尘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名并捺印,M公司在《借款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
同日,杨*海通过银行转账向杨*海付款5000万元,附言:借款。
2020年4月25日,杨*海与杨*海、M公司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其中载明:根据借款方(杨*海)与出借方(杨*海)及担保方、其他保证担保人于2019年6月3日签订《借款协议书》之约定,借款方应于2020年2月3日前,向出借方还清借款本金伍仟万元整及尚欠的本月利息壹佰万元整(在此之前的利息已全部付清)。现因借款方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经出借方与借款方、担保方、其他保证担保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其他保证担保人一致同意,还款期限延期至二零二一年元月三日,到期还清本金及利息。
二、利息计算与支付(1)2020年1月4日至3月3日,每个月的利率与原《借款协议书》保持不变,即每个月利率为2%,计两个月借款利息为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2)2020年3月4日至5月3日,每月的利率调整为1.5%,计两个月利息共为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元),并于2020年5月20日前付清;(3)2020年5月4日至2021年元月3日,计八个月,每月利率均为1.5%,即每个月利息为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元),于每月3日前按时付清当月利息。
三、借款方在申请延期还款的期限内,可以提前向出借方归还部分本金或全部本金(每月还款超出应给付利息的金额即视为偿还借款本金金额)。其利息按归还的额度相应减少,直至还清本金和利息。
四、本《延期还款协议书》作为之前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延期还款期间的利率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杨*海、杨*海在《延期还款协议书》上签名并捺印、M公司在《延期还款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
杨*海已还款共计1430万元,杨*海或案外人蔡荣楷通过银行账户向杨*海转账,杨*海主张其中1425万元计息期间为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0月2日,另有5万元系偿还2020年10月3日到11月2日计息周期内的利息。
2021年6月11日,杨*海与北京K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北京K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海委托,杨*海就委托事项向北京K律师事务所支付一审代理费用伍拾万元。同日,杨*海向北京K律师事务所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后北京K律师事务所向杨*海开具了发票。
2021年6月16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杨*海开具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载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66000元。
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杨*海偿还何*本金5000万元;
2.判决杨*海偿还何*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月利息1.5%,自2020年10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3.判令杨*海给付何*律师费用50万元;
4.判令林*尘、郑*英、M公司对上述1、2、3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杨*海、林*尘、郑*英、M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5.63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用66000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杨*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支付借款本金49975000元、截至2020年10月26日的利息378129.72元及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99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二、林*尘、郑*英、M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杨*海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尘、郑*英、M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海追偿;
三、驳回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超出部分冲抵本金。
对于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应根据各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进行计算。关于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利息标准应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超出部分抵扣本金。
经一审法院核算,截至2020年10月26日,杨*海尚欠借款本金49975000元、利息378129.72元。2020年10月27日后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499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故对于何*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过高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保险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并未明确约定何*与杨*海之间关于律师费、保险费等费用负担问题,故一审法院对于何*主张的律师费、保险费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结果)。
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一般是原告,也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提起反诉的被告。
提出诉讼请求必须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民事诉讼中,事实依据一般是侵权事实或者合同约定,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及行业惯例、习惯等。二者合称请求权基础。
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中,诉讼请求是法院审查的核心和判决的前提基础,是法官必须认真阅读并在判决中明确列举、回应并给予结果的内容,不可谓不重要。如果判决结果为全部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说案件获得了100%的胜诉。在实务中,这样的情形比较少见,大多数情况下,是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部分被法院驳回。一般来说,只要核心的主要诉求得到了支持,就可以认为案件基本胜诉。
在策略上,有的当事人为了提出较高的谈判价码,为协商谈判预留一些空间,可能会提出远高于实际法院可能支持的诉讼请求。或者希望提出多个诉讼请求,以换得法院对其主要诉讼请求的支持。因此,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般是大于或者等于其实际有权主张的请求。按照处分原则,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法院一般也不加干涉。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可能明知其关于利息的诉讼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仍坚持按合同约定主张,是典型的“开出远高于预期结果条件”的诉讼策略。
需注意的是,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即便是对当事人有理、有利的请求,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则不会被法院列为审查的范围,也就不可能作出相应的裁判。上述案例中,虽然当事人约定了房产抵押担保,但原告并未提出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会作出处理。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其实际有权提出的主张存在偏差,则好比打靶中的“脱靶“,结果可想而知。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如果对于自己不太熟悉的案件,不知如何提出恰当的诉讼请求,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案例,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反推诉讼去请求,再结合判决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难得出正确的选择。此时,切忌闭门造车或者想当然。万一诉讼请求提出不恰当,一定要及时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之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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