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播间里买东西,正在成为很多人购物的新体验。这两年直播带货异常火爆,但背后也不乏“翻车”的场景,涉及虚假宣传、知假售假等。
庭审现场。图自北京互联网法院,摄影曹益
9月21日,南都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一名消费者因不满在网络直播间买到仿冒手机,将主播和直播平台告上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主播通过私下交易方式出售手机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需退回购机款并赔偿原告及合理支出近1.5万。而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法院认为已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主播的网络直播间买手机,结果收到假货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原告王某某的直播购物“翻车”经历发生在去年5月28日。当时他关注了半年的许姓主播正在快手直播间向粉丝推销一款苹果手机,称原价一万多元,但因为不是全新手机,只售四五千元。
听完介绍,王某某心动了,随后按主播的指示通过添加快手主页资料的微信号联系上对方。双方以4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几天后,王某某拿到了手机,结果发现自己买到的是仿冒、山寨机,于是要求退货退款。但主播以同是受骗者为由回拒,并将王某某拉黑。
之后,王某某向直播平台几次投诉,得到的答复均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可是据王某某介绍,事发几天后该主播仍在直播。为了维权,王某某在去年12月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追”到了成都,但此时许某某已从所在单位离职。
无奈之下,王某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许某某及直播平台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许某某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按货款的三倍赔偿。此外两被告还需承担自己的合理开支。
被告许某某辩称,自己是在直播过程中临时想起有部闲置手机想要转让,不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要求,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快手公司则称,对于原被告通过微信私下交易的行为,无法监管。在了解到双方争议后,已及时对许某的快手账号作出封禁处理,且积极协助原告联系徐某,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主播构成欺诈,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南都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今年7月8日,法院对这起案进行公开审理,一审判决结果于9月21日作出。法院认为许某某作为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的一大争议焦点在于,许某某直播带货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据南都记者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该法要求,其中并未对经营者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电子商务法提及,通过互联网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可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两部法律都规定经营者具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这一要素。如果许某某在网上销售商品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那么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经营者。而且,法院发现许某某在直播时存在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提供宣传服务的行为,具有对外出售商品以获利的主观意图。
在明确了主播的经营者身份后,其私下出售手机是否构成经营者行为是法院判罚的关键。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看来,被告许某某具有主播和商品销售者的双重身份,私下交易直播带货行为可视为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应被认定是经营行为。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到,依据苹果公司确认涉案手机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正版手机。而根据当庭演示涉案手机时的短暂使用体验和外观,可判定涉案手机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如被告许某某确实使用过涉案手机,则其对上述情况应有所了解。
但是,被告许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原告手机功能没有问题,这属于隐瞒事实向原告王某某告知虚假情况,导致后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构成欺诈。
至于本案的另一被告快手公司,法院认为接到原告王某某的举报后,平台已及时对主播的快手账号进行封停处理,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因此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被告许某某需向原告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支付12000元赔偿。同时许某某还要承担原告的合理开支2924.89元。
据南都记者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也就是说,消费者遇到购物欺诈行为,可主张三倍赔偿。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通讯员:郭晟 刘承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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