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准高效做好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场所码”在疫情溯源、预警监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使用“场所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各类企业、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商务楼宇、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民宿、餐饮单位、文化娱乐、旅游景点、图书馆、博物馆、殡仪馆、市民文化中心、银行储蓄网点、通信企业营业厅、物流快递、建筑工地、冷链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交通站点场站出入口、公交、营运车辆、药店、运动场馆、社区(村队)等场所,以及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人员出入较多的场所,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做到“凡进必扫、逢进必检,不漏一人”。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按照“应申尽申”原则,督促各类场所经营管理者申领“场所码”,实现“场所码”全覆盖。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辖原则严格落实各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移交处理。各场所要规范“场所码”使用,在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场所码”,并安排专人负责“场所码”扫码登记查验工作,经告知仍拒不扫码登记的不能入内,全力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进入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人员应当听从场所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自觉遵守扫码秩序,主动扫“场所码”,并向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出示扫码结果。扫码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主动配合场所管理者和属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疫情防控期间,场所管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信息核验责任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于不配合扫码查验或拒不出示、虚假出示,赋码状态异常不配合管理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场所码的申领操作流程
打开新疆政务小程序→健康通行码→场所码申领→填写场所码申请信息
博乐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20日
博乐市公安局宣传文化中心
编辑:高文茂
编审:张惠琴 马玲香
投稿邮箱:178475926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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