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的周女士没有想到,自己在社交平台上的一条笔记,竟然引来了一张法院传票。
去年8月,周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条《进来聊聊你住过柳州最不满意的月子中心》的笔记,307条评论中,不少网友分享了各自在月子中心的一些不愉快经历。然而,评论中被提及的一家月子中心却“找上门”来。
5月9日,周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自己并未针对某个商家,发布的内容也是根据亲身经历如实描述,没想到却吃上了官司,“说我侵害了名誉权。”
一审判决中,法院不支持月子中心提出的名誉侵权的赔偿诉求,但要求周女士删除笔记内容。对此,周女士和月子中心都表示无法接受,双方正在等待二审。
周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笔记截图
社交平台分享亲身体验
却惹上了“麻烦”
因为一胎在月子中心坐月子时的不愉快经历,2022年8月,准备生二胎的周女士打算提前做功课,挑选一家靠谱的月子中心。借着去看望朋友的机会,她实地参观了两家月子中心,“看到餐食都还不错,就想再听听其他宝妈怎么说。”然而,搜索多家点评平台,商家底下的评论都是“一致好评”,周女士又搜索了此前自己一胎坐月子的月子中心,也依旧都是好评。
“看着像是水军一样。”于是,2022年8月22日,周女士在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了一条题为《进来聊聊你住过柳州最不满意的月子中心》的笔记,想要询问其他在月子中心坐过月子的宝妈们“柳州该上黑榜的月子中心有哪些”。
这条笔记意外收到了170个点赞和307条评论。评论中,不少网友吐槽了自己坐月子的经历,涉及当地多家月子中心,也包括周女士曾经住过的月子中心。
针对网友的“点名”评论,不少网友也会跟帖,周女士也会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跟帖回复,并提到了自己曾住过的月子中心在时间安排、育婴室通风、噪音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宝宝吃奶、睡眠存在的状况。
月子中心员工在评论中公开了周女士的信息
半个多月后,自称这家月子中心的员工在这条笔记的评论中公开了周女士的姓名信息,称“您和宝宝入住时的所有档案我们都还完整地存档着”。
两天后,该月子中心的官方账号再次评论称“如作者不删除不实言论,将发律师函”。
在周女士看来,这两条评论像是威胁。“大家都是分享各自的坐月子的真实体验而已,他们的态度太过分了。”不少网友也和周女士有同样的感受,在评论中表示“不好还不让人说了”“在这里发这么详细的个人信息,只会让后来的客户对你们月子中心更反感”。
网友的评论
被诉侵害名誉索赔13.8万
消费者:并非针对某一家月子中心
本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今年1月,周女士突然收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这家月子中心状告周女士“刻意引导用户做出不利于月子中心的评论……导致多名用户在看到帖子之后不敢来该月子中心坐月子”。
该月子中心认为,周女士“违背事实的污蔑与诋毁”给其造成了“商业上可信赖利益的巨大损失”,并将周女士和社交平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删除笔记,并赔偿财产损失10万元、支付其为维权产生的费用3.8万元以及全部诉讼费。
“当时就觉得不可思议。”周女士说。记者注意到,周女士的账号有108个粉丝,她平时也爱发布一些发问的笔记,如“是什么契机让你决定要二胎”“你被校园霸凌过吗”“大家帮忙看看这个户型怎么改”等,“都是和我自己生活工作相关的,比如平时的一些感悟,或者看了一部剧的一些思考,相当于一个记录。”
对于此次发布的这条内容,周女士表示,也仅仅是为了通过交流,更真实地了解情况,“并非针对某一家月子中心。”
目前,这条笔记已被屏蔽,从周女士提供的截图来看,在评论中提及了多家月子中心,而针对原告月子中心的评论,也并非全为负面。
周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笔记截图
一审判决未直接损害名誉
但应删除“笔记”避免造成误会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周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笔记,对月子中心的服务作出了评价,虽涉及大量对原告服务或产品不满意的部分,但作为消费者,发布这些点评内容的行为,“并未直接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月子中心提出的“承担名誉侵权项下的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但由于很多并未在月子中心消费的网友在周女士的笔记下评论、回复,“内容并未点评商家服务与产品、留言中不乏用词偏激及贬损内容,容易引起其他消费者盲目跟从造成误会”,因此,法院认为周女士应删除 “笔记”内容,社交平台也应尽配合义务。
消费者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月子中心:会积极应诉
对于这样的审判结果,周女士无法接受:“我的笔记本身并没有问题,如果说某些评论存在问题,可以删除相关的评论。”目前,周女士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5月9日,记者也联系上月子中心负责人李女士,她表示周女士在笔记中提及的内容,以及其他网友在评论中提到的“宝宝肺炎”“餐食偷工减料”等,“都是不真实的”。李女士称,周女士坐月子期间,双方并未发生矛盾冲突,“宝宝护理得很好,也不知道为什么会在两年后,突然就在网上发布这些内容,我们也觉得很诧异。”
针对周女士质疑的月子中心公开其个人信息,李女士称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内容也是在确认周女士的身份,没有她理解(威胁)的意思。”
对于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李女士也表示“很冤”:“我们找不到除其他(差评)的网友,也无法直接提供出经济损失。”李女士表示,月子中心也将积极应诉。
律师观点:消费者有权发“差评”
不夸大事实则不构成侵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网络消费平台均提倡消费者进行点评,但随之而来的,“差评”侵权的边界在哪里?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写道“消费者、商家对服务及产品产生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正当合法解决纠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需谨慎,这也是法治社会倡导的行为标准,希望各方均能冷静思考,合法维权。”
四川消委法律顾问谢文强律师认为,消费者发布点评,不仅有利于消费者行使监督权,促进商家改进服务,进而保护消费者权益,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消费者删掉笔记,谢文强认为,这不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消费趋势。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将不愉快的消费经历进行评价,“只要消费者不夸大事实、真实表述自身感受,则不构成侵害商家名誉权。”
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来源: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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