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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介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最低缴存基数按本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两倍。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每年准许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号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个人缴存者银行结算账户扣收。
个人缴存者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个人缴存者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按相关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相关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支持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创造良好的居住条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一)至(十一)类人才,全国、省级劳动模范获得者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满6个月缩短为满3个月。
二、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现有的基础上上浮50%,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引进的人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劳动模范证书、由市人才办认定的人才书面意见。
四、如市人才办对人才有新的认定政策,以新政为准。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贷款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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